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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阻止侵害却伤害了别人,算正当防卫吗?
  基本案情:
  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对孙某某言语调戏。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的大腿。双方发生争吵,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三人先后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容某、纪某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打陈某杰,期间纪某练被到场的另一劝架人员抱着,但纪某练一直挣扎向前冲。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容某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练等三人受伤。周某某、纪某练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宣判陈某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件引起了热议,在法律规定中,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呢?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逐字理解这条规定。首先是时机,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侵害行为发生时才可以成立,无论是损害尚未发生还是损害已经发生且没有持续的,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其次是构成侵害,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行为在客观条件下受到侵害,无论是自身受到侵害还是他人受到侵害,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最后是制止侵害,行为人只能以防护为目的,在侵害人停止侵害后不能报复侵害人。显而易见的,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而不是人们报复不法侵害者、预防不法侵害者的手段。
  以此次案例来讲,容某、纪某练所持的是钢管,周某某所持的是铁铲,都严重威胁了陈某杰及其妻子的生命安全。周某某等三人都喝了酒,处于神经亢奋期,且劝架人员多次阻拦未果。纪某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所幸陈某杰戴着安全帽,头部受到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以认为情况十分危急。面对如此悬殊的力量差距,陈某杰半蹲着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因此,不应该认为陈某杰的行为是与周某某等三人进行互殴,而应该是正当防卫。
  有些人会有疑问,周某某等三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刀伤,陈某杰不用负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181条条款内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这种对严格的责任划分,正是立法者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人们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总不可能对犯罪者束手就擒,正当防卫就是人们反抗侵害的法律依据。陈某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妻子遭人轻薄、身陷围攻之中,用小刀刺、划侵害者,显然是为了保护妻子。虽然致人受伤殒命,也不是他的本愿,况且受害人亦是咎由自取。陈某杰在保护自己妻子时,并没有主动攻击周某某等三人;在周某某等逃跑后,陈某杰没有追赶他们。既然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本案中,即是陈某杰具有防卫的意图,想要保护妻子和自己免受暴力伤害,并没有进一步伤害他人的意图。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民事责任。
  但是要注意,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误伤了劝架人员,应当对劝架者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张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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