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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实施方案明确:
地毯式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本报讯  6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建立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实施方案明确,各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确保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中村、老旧小区、工业园区、城乡接合部、安置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地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各市(区)将重点排查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制定“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实施方案要求在2022年8月15日前,经营性自建房整治要取得实质性成效。
  实施方案还要求加强安全管理。3层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要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汛期、冻融等特殊时段加强巡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密切关注舆情动态,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强化风险预警和线上线下联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保持社会面总体稳定。

(张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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