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90后”夫妻方某、廖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方某、廖某共同财产除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外,另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一个抖音账号。该账号直播售卖渔具,有粉丝10万余人。而这个抖音账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成为双方财产分割的分歧所在。
司法解释: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它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迫切要求,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原则性依据。过去,由于我国没有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面对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被盗,或是因交易产生纠纷的情况,网络游戏玩家即便报警,公安机关在不明确这些账号、装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往往也不予立案。但是,随着互联网虚拟世界的快速发展,“云端”生活与现实生活关联日益紧密,一些网络账号成为不少人凝聚心血的精神家园,而且时间、资金的投入也能转化为一定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法律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关涉群众切实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明确赋予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运营的抖音账号,因双方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且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所以依法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同样,类似案例中抖音账号的其他具有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也可以依法进行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条概括式的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均纳入遗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且不是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都可以依法继承。
此外,由于民法典目前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买卖、抵押、赠与及继承权利变动的规定有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因此,现阶段司法实务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或继承,仍存在一定难度。一般来讲,对于支付宝、微信内的余额以及自媒体账号内的版权等,可以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分割或继承。但由于支付宝、微信等社交账号以及自媒体账号,是初始申请注册人专属的,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能否进行过户,要以虚拟财产权利人同具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签订的网络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为准。上述案例中,夫妻在账号的分割问题上可以就该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约定一个可参考的评估标准,如果约定不成或标准难以统一,则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价高者取得虚拟财产,另一方取得相应经济补偿。
虚拟财产其实不“虚”,网络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各方权利人之间,以及他们与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必将更加明确。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