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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违法使用屏蔽剂 干扰环境监测设施
  企业被罚20万 负责人获刑


  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指标,环境监测部门对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进行监测,以测定水体污染情况。可是,有些治污企业竟然玩起了“假治污”的“把戏”,违法使用一种包装为“COD去除剂”,实际上是以氯酸钠为主要成分的COD屏蔽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6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案情回顾】
  湖州市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处理结果】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这种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不开废气处理设施仍生产企业被罚款20万

  【案情回顾】
  今年1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丹阳市银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铜包铝线生产加工项目,其铜包铝线生产加工项目10号、11号、12号车间酸洗工段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却未运行。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并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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