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与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入、协调发展,实现两项制度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
建立线索移送、案件磋商、诉讼衔接机制
《意见》明确,建立线索移送衔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排查出符合损害赔偿条件的线索,应依法依规开展索赔工作。对因客观原因难以开展索赔工作的,可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可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
建立案件磋商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在启动案件索赔程序时,应同时向检察机关抄送磋商告知书。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磋商,检察机关可派员参与磋商,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应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检察机关可对磋商过程及赔偿等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建立案件诉讼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起诉讼的,可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采取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者派员出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衔接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或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修复完成,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末达到预定修复效果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修复;已达预定修复效果的,结案处理。检察机关可对修复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赔偿义务人依照判决内容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对受损生态环境无法原地修复的情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赔偿义务人采取替代修复、异地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替代、强制参加公共服务等方式进行。
此外,《意见》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索赔、磋商、起诉等环节的调查取证,涉及刑事案件证据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
(高 乐 郗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