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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保科技公司领罚4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2日,广东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联合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广东某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运营的一家铝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熔炼炉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控系统(CEMS)进行了比对监测。2021年12月28日,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比对结果显示,熔炼炉废气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流速相对误差、烟气温度绝对误差超过标准限值。经排查及调阅运维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的流速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广东某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定期进行手动校准,无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该公司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广东某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肇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广东某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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