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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两制度一方案压实林长主体责任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林长制办公室出台《陕西省林长巡林制度》《陕西省总林长令发布制度》和《陕西省林长制考核方案(试行)》,压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推动林长规范履职尽责,持续推进陕西阔步向深绿,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步伐。
  《陕西省林长巡林制度》提出林长巡林重点并规定,省级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1次;市级林长不少于2次;县级林长不少于4次;镇、村级林长巡林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对林长巡林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全程督办。巡林工作情况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
  《陕西省总林长令发布制度》提出,省、市、县总林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需要签发总林长令。总林长令主要发布以下内容: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重大规划计划、重点工作和改革措施;林长制有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重点时期林长巡林、森林草原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自然保护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封山禁牧等工作部署;打击破坏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违法行为重大专项行动等。
  《陕西省林长制考核方案(试行)》提出,每5年开展一次规划期评定,考核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相对应,主要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达标、未达标,任意一项约束性指标未达标,将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重点对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等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
  

(本报记者 孟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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