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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造成退学 全额退费
  本报讯  8月16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制定《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可采取以下联系方式:传真029-63913621;邮箱fgwjgc@shaanxi.cn。
  意见稿拟定,民办学校可以向接受教育的学生(幼儿)收取学费(保教费),可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除课后服务费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收费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学前教育: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确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高校,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小学、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生休学、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给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办理退(转)学及退费手续,并应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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