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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依法防治“光污染”,上海迈出第一步

  近年来,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监控照明等城市光源过度照射形成的“光污染”,对居民生活、交通安全等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
  7月21日,上海人大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决定》,除了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上海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景观照明。
  着力破解“光污染”环保难题,是《修改决定》的一大特色。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这些年来,对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而来的“光污染”问题,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防治“光污染”,《修改决定》在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等原有措施的基础上,新增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强化源头管控,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应当明确分区域亮度管理措施,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辐射控制提出要求;强化绿色照明,明确住建、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强化设置规范,规定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公安、交通等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强化居住环境保护,明确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环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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