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期,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坦洲镇枝埔工业园区内某企业设有一个电镀工艺生产线,主要从事五金制品表面加工。该企业不仅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资料,而且电镀工序产生的废水,未配套相关废水治理设施,直接通过管道排放至车间外的市政管网。
针对该企业涉嫌存在“未验先投”和“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已对车间的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此外,对于该企业涉嫌“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违法行为,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当事人车间内原水、排水管道、车间外市政管网、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该车间内外取样水样的超标因子种类相对一致,涉嫌重金属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镍、铜、锌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且该企业车间内未采取相应废水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该企业涉嫌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环境犯罪,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坦洲镇公安部门处理,并协
调做好后续污染物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