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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超标排放废水
食品厂被罚38万

  【案情回顾】
  8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某食品厂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清洗原材料工序和清洗设备工序产生的废水未配套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后,再排入盐步污水处理厂,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60mg/L,氨氮浓度32.2mg/L,悬浮物浓度3050mg/L,pH4.6,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二级标准的较严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悬浮物≤100mg/L,pH为6-8.5),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39.6倍,氨氮超标1.15倍,悬浮物超标29.5 倍,2<pH<6。该企业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最终,大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向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款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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