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是生命之源。人可数天无食,不可一日无水,水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饮用水资源却是十分有限的。那么,你知道我国是如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吗?
我国在200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要求,凡是供应饮用水的水源地都要划定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级。
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造、扩建与供水设置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要统一交给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而且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造、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也要统一交给当地政府。
不过,在二级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只不过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准备保护区
准备保护区相比前两者要宽松一些,它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是可以改建的。
另外根据需要,当地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治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苏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