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在一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的基础上,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和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服务价格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已纳入中药质量追溯体系的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
《实施意见》提出,按程序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将符合规定、在医联体成员单位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性中医诊疗项目、“互联网+”中医项目、中药煎药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完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支付政策,《实施意见》提出,将面瘫、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中风后遗症、膝骨关节炎、肩周炎等常见多发中医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纳入医保门诊支付范围;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