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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国采期满药品接续采购
47个品种将于12月5日起执行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按照《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将进行部分药品采购和使用的接续工作,中选带量供应品种及接续中选品种将自12月5日起执行。
  此次八省联盟第一、三批国采期满药品接续结果纳入47个品种,涉及治疗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药品,集采接续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省际联盟联采办公布的《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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