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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讯 乡村产业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如何建设?11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西安召开,《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共十一章七十条,包括规划引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数字乡村、扶持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体职责,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条例(草案)》围绕五大振兴,不增加农民义务,不减损农民权益,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作出具有陕西省特点和操作性的规定。
  在产业振兴方面,《条例(草案)》第三章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苹果、羊乳、茶叶等特色产业,推进绿色发展转型,提高农业发展科技含量,完善社会化服务,构建乡村产业体系,实现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立足陕西省区位优势,鼓励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在文化振兴方面,《条例(草案)》第五章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乡村文明建设。
  在人才振兴方面,《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第五十九条规定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在生态振兴方面,《条例(草案)》第四章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引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对秦岭范围、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亮化,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在组织振兴方面,《条例(草案)》第六章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效能。第三十七、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村务监督机制,推行和规范村务公开,激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李卓然 马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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