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便利,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提高其照护能力。支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居家适老化改造向其他困难家庭延伸。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立嵌入式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物业和家政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提供老年助餐、家政服务、物品代购、探视探访、费用代缴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秦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