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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湿地保护条例
将通过纳入国家公园等3种方式保护

   本报讯  近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了审议,并对此前的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了修改与完善,规定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设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三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所在区域湿地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如: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湿地水鸟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湿地;对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防治检疫等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禁止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审批,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和检疫。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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