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客规:明确儿童票购买规则开启“双轨制”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客规”),针对广大旅客关注的儿童购票问题,正式开启“双轨制”规定,即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切实优惠和便利。
新客规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
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新客规还进一步加大对部分群体公共服务方面的倾斜:增加了对视力残疾旅客的照顾,允许他们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同时还提出,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跨省异地就医服务体系:就医结算能力显升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跨省就医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变化一:可直接结算人员范围扩大 变化后分为两大类人员:一类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第二类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上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变化二:明确不同人员备案有效期不同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变化三:急诊可直接结算 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异地急诊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须额外提交备案材料,按照参保地的有关待遇标准,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更加方便急诊抢救患者就医。
变化四:支持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待遇 为满足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因探亲等原因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实际需求,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变化五: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标准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变化六: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在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变化七:将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可在就医地直接刷卡结算,无须先行自费再申请报销。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最高奖20万元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
《办法》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制度
亮点一 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新增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立法目的 强调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利。明确政府不仅制定妇女发展纲要,还承担组织实施的职能。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亮点二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自我保护意识从学生培养,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犯、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亮点三 新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一般规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整治手机预装APP乱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应用软件(APP)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创新,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例如,强行预装在手机中的APP,侵害了不少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通知》明确细化了“不可卸载”预置APP的定义和范围,指出不可卸载的APP应限于系统设置、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等少数基本功能软件。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更严格的问责处罚条款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全面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实现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
在处罚和问责方面,新法对于有关部门、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都提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处罚条款。对于检测机构,法律明确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检测人员,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此外,新法还提高了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行为的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