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服务,强化便民惠民服务,提高生育登记效率,此前,陕西省卫健委曾印发关于《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他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凭证具有唯一性
《通知》中提到,生育登记可在登记人或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登记机构完成生育登记服务后应当为登记人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开展生育登记工作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登记人可登录“健康陕西发布”微信公众号生育登记模块申请网上办理生育登记。
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抱养、收养人员凭收养证明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不得强制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证明
登记人的婚育状况由本人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登记机构可通过全员人口库、生育信息登记系统进行查证,不得强制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并出具《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网上申请登记的,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生成盖有电子签章的《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供相关部门调用或登记人下载使用。
登记机构超过办理时限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人可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经核实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当事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上传生育登记系统。
可委托第三人代办
陕西省生育登记信息、出生人口信息与陕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办理机构应根据共享信息,主动采集尚末办理生育登记人员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办理机构应将办理生育登记的依据、时限、登记表样、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进行公开。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本人无法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实施全流程网办,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网上通办。
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办理机构核实后可依法更正。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户籍或者居住地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生育登记,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政策
多省份生育登记不再和婚姻状况挂钩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不再将生育登记和婚姻状况挂钩。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的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有四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2022年8月,安徽省卫健委制定《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2022年5月,湖南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显示,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2022年3月1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发布,5月,据健康广东消息,地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该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适应当前社会婚育的新特征,因为现在非婚生育的现象在增多,这一政策能够保障这些人群更及时的享受生殖健康的服务,也可以动态监测出生数据的变化。未来在实行的过程中,建议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合理规避风险,让该政策能够良性地运行。
专家观点
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落到实处是关键
近日,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要求和子女数限制引发热议。实际上,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并非只在四川。2022年起,福建、广东等省份已放宽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
专家认为,当下生育政策优化的大趋势已至,生育登记政策的调整正是对“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一种回应,可能将有更多地区进行类似调整,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落到实处是关键。
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表示,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也认为“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
“未婚先孕”进行生育登记后可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一些地方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医保报销是相关的。而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基本权益,并非鼓励非婚生子。
实际上,“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是未来生育政策的大势所趋。也可能,未来将有更进一步的、更为包容的生育新政策推出。
接下来怎样将“生育政策包容性”合情合理地落到实处?近两年学界对此讨论不少。
在华中科技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石人炳看来,包容性生育政策解决的主要有想生不让生、想生不能生、想生不敢生的问题,尊重不同的生育意愿,废止各种排他性的制度,从制度和思想上接纳多元思想和行为。
在尊重之后,如何实实在在地支持不同生育意愿,解决想生不敢生的难题,应该是生育政策优化的后续发力点。
生育不仅要重“生”,也要重“育”。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需从广义上理解生育,关照从孕育、分娩、养育、教育四大阶段,并从婚育假期(时间)、育儿津贴(金钱)、照料服务(服务)、生育主体(工作)的劳动权益等多个维度入手。同时,此类政策是否可能像生育登记政策一样,取消结婚限制,将育儿假、产假惠及非婚生子人群,也值得审慎讨论。
(鱼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