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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醉酒男子在朋友家坠亡,谁该负责?
  基本案情:孙某、王某、张某等六人相约晚上聚会喝酒。当日18时后,孙某、王某、张某及其女友姜某四人陆续到阚某及其女友任某租住的某小区A座201房屋参加聚会。聚会期间,孙某、王某、张某、阚某共喝4瓶白酒,姜某、任某各自喝了几瓶啤酒。次日1时左右,张某及其女友姜某打车离开案涉房屋。1时30分左右,王某从案涉房屋中东侧靠南的窗户处进入外部平台。阚某、任某见状,尝试将王某拉回屋内未果,便返回屋内打游戏。2时50分左右,王某从案涉平台处坠亡。
   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房屋业主而言,根据现场勘察内容和其自述,开发建筑公司交付案涉房屋时,案涉窗户原系固定的百叶窗,后其在装修过程中,房东违反业主手册、装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规定,私自将该百叶窗拆改为向外平推的窗户后,造成了人员可通过案涉窗户进入案涉平台的现状,形成安全隐患,最终发生王某坠亡的惨剧,故房东存在一定过错。
  对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护、管理,对住户的装修进行监督、验收等是物业公司应尽的责任。现物业公司对案涉窗户、案涉平台的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故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就阚某等共饮人而言,共饮人相互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的共同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即每个人都负有不使其他共饮人受到损害的义务,应当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等义务。虽然王某并非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或诱发其他疾病死亡,但醉酒状态是其发生坠亡事故的原因,故阚某、任某、孙某、张某、姜某作为共饮人的不作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王某作为成年人,其饮酒后,自行穿过案涉窗户来到案涉平台,使自己处于一种极度危险的状态,在本次坠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尽管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业主、阚某等作为共饮人任何一方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王某坠亡这一悲剧即有可能避免。这也提醒着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只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才能真正保护好他人、保护好自己,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张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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