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魏某(6个月大的婴儿)由保姆抱着到医院接种疫苗。被告董某(7岁)在奶奶黄某照看期间,用婴儿车将照看魏某的保姆绊倒,致使保姆及抱在怀中的魏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魏某的监护人认为未成年人董某侵犯了魏某的健康权,应当赔偿相应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
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董某将魏某保姆绊倒致魏某受伤,因董某年仅7岁,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中,董某的监护人未能妥善地尽到监护义务,致使魏某受伤,理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是,魏某的监护人也并非没有责任,魏某的监护人将魏某托付给保姆去接种疫苗,认为不会出现事故,属于过度自信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未成年人是家庭乃至社会的希望与未来,身体、心智尚不成熟。因此,监护人要尽到更加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应提高安全意识,适当约束未成年人行为,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张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