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刘和小陈相识于大学校园,情投意合,结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为筹备结婚,毕业后的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购买一处房产,总价款为577万元。其中,首付款334万元由小刘父母出资,剩余243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所购置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小陈。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第二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又一年后小陈另觅他人喜结良缘。小刘和小陈却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小刘希望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前女友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这一纠纷中,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可以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张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