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执法检查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日,浙江省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保e企管应用数据分析发现舟山市某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线监测氨氮历史数据异常,随即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业主单位全权委托浙江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并以运维单位名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对应时间段的监控视频发现,自2022年5月25日9时58分起至16时16分止,为了规避在线数据长时间超标,降低日均数据,运维单位负责人王某某超越职责范围擅自进入在线监控站房,4次手动操作氨氮在线分析仪重新启动采样,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处理结果】
该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9月5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11月9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运维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