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春凯)近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榆林市生态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适用的追责范围、责任承担、责任追究类型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等内容。根据《办法》,对在落实生态环境执法责任过程中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据了解,该《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分为3类:针对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超越法定权限的、滥用行政职权的和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上报和查处等14个情形;针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时,在发生生态环境敏感问题上执法不严,处置不力,导致问题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严重污染事件等6个情形;针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企业或建设单位钱款、财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等8个其他追究情形。
《办法》规定的责任承担:当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对本人实施的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管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执法案件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等7个方面。
据介绍,《办法》规定的追究类型主要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责令辞职,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上,由驻局纪检监察组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工作,问题线索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真实资料证据。其中,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一年内工作人员被责任追究三起以上(含三起)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