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咸阳市泾阳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通过“刑事惩戒+未成年人挽救+环境修复”司法模式,积极凝聚执法合力,办理首例恢复性司法案件,实现“生态绿”牵手“检察蓝”共守绿水青山的检察新格局。
2021年1月14日,胡某与同学在泾阳县口镇吊庄村村北嵯峨山观光台游玩期间,看到山上遍布枯草,便产生了将枯草点燃后用脚踩着玩的想法。随后,胡某借用同学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枯草点燃,因山上有风,枯草点燃后火势迅猛,胡某和同学见火势蔓延太快,便迅速逃离现场。后经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附近村民及相关单位组织大量人员、机械赶至现场扑火,开挖隔离带隔断火势蔓延,火情才得以控制。火情导致山体表面大面积过火,过火面积59301平方米,过火范围内栽种的侧柏、人工草皮等植被因火情被烧毁,后经鉴定,被烧毁的侧柏损失价值159540元。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以放火罪提起公诉,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首次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鉴于胡某系未成年人,为取得“刑事惩戒+未成年人挽救+环境修复”的多赢效果,泾阳县检察院与县法院积极探索最佳司法路径,最终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判令胡某及其监护人按照专家咨询意见出具的生态恢复方案补植补种树木并承担生态功能损失42773.85元。
为达到教育惩戒与生态恢复目的,县法院、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在执行环节共同探索“刑事惩戒+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的理念模式,将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赔偿金交由专责机关,确保生态修复资金合理使用。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多部门主动担当作为,对该处被烧毁的山头进行植树造林活动。
通过带动胡某参与植树造林,身体力行,让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起到复绿与教育的双重意义。
生态环境犯罪领域的传统报复性司法过多注重惩处功能而忽视修复功能,因而普遍存在“几年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现象,泾阳县积极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模式,督促被告人
通过补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利用恢复性司法鼓励被告人采取积极的环境修复、补偿行为,破解生态环境案件犯罪人服刑、社会关系破坏、环境未改善“一判三输”的困境,实现了惩罚犯罪、修复环境和挽救未成年人多赢效果,有效弥补了传统报复性司法的不足。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