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湖北省《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十堰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旨在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水、依法管河”的能
力,更有力地完成“一库碧水永续北送”的政治使命。
据了解,《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其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
《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规定,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蓝线专项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城市区域内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不得擅自占用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废除原有防洪工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禁止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禁止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禁止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河道内违规排放工业污水;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禁止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禁止设立洗车点、放牧、种植农作物及蔬菜、开展集市贸易以及其他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据《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