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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不按规定监测
环境检测公司被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对检测设备仪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案情回顾】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对辖区某环境检测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监测过程记录及设备仪器原始数据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该公司在对清远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验收监测过程中,其采样人员使用烟气测试仪对企业排放颗粒物进行采样,采样时间仅为数分钟,不满足《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的“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的要求;
  二是该公司在对广东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采集水样的石油类因子分析过程中,其分析员没有根据《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要求计算校正系数进行校准即出具检测结果,报告中石油类的检测结果为0.18mg/L,经重新使用监测规范要求的系数法进行核算,石油类的检测结果应为0.17mg/L;
  三是该公司在对江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采样检测pH期间,其采样人员没有进行平行样测定和仪器校准即出具检测结果,不符合《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2020)的有关要求;四是该公司在对江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采集雨水样品过程中,实际采样人员仅有汪某1人,不满足《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现场采样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的要求。
  【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核查情况,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裁量标准以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于2023年5月4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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