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卢某抚养补贴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的一天,卢某来到了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厅。大厅值班律师热情接待了他,通过简单交流,发现卢某系聋哑人,并且涉及事宜比较复杂,随即把问题汇报给接待大厅带班干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邵美利。邵律师多年扎根在一线接待岗位,具有丰富的接待经验。卢某听力残疾,无法用语言交流,邵律师即刻添加了卢某微信,利用微信进行交流。通过微信打字交流,比用笔书写交流更准确,更快捷。这种亲民的交流方式,让卢某很快打开心扉,将自己的事情一股脑儿地讲给邵律师。邵律师详细阅读了卢某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实际了解了卢某家庭情况。卢某与胡某系夫妻,是西安市曲江新区人,双方都有工作,均为听力一级残疾人,2021年育有一子,取名小卢,健康活泼。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西安市民政局2019第262号文件精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等等”)规定,小卢父母均为一级残疾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可以享受事实无人抚养补贴。但由于该文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各个区县在实际审核发放补贴的程序中方法各异,而雁塔区采取的凡是“低保户的家庭或者其为低收入家庭,父母双方又是一级残疾的,民政局就推定其孩子可以享受事实无人抚养补贴”的政策。雁塔区民政部门及社区主要把这种补贴发放给“低保户或者低收入家庭且父母是残疾的孩子”。卢某之后多次到社区、区民政局申请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社区及民政局工作人员经审查后认为卢某家庭条件较好,不符合申请条件。卢某多次奔波申请均没有结果,身心疲惫不堪。卢某认为社区、民政局的做法不符合政府文件规定,可是不知该如何维权,就在卢某一筹莫展时,有人告诉卢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卢某抱着最后希望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邵律师当即将案件情况汇报了中心领导并进行了研讨,还与市级残联部门取得联系,了解了卢某的实际情况。邵律师收集好资料,与雁塔区民政部门进行初步沟通,决定上门进行调解。10月17日,邵律师与卢某一同来到雁塔区民政局,为小卢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事项,现场进行咨询、办理。邵律师经过十多天与卢某、社区、民政局、秦农银行的沟通对接,他们最终同意为小卢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并于10月28日办理完所有手续小卢从11月起全额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直到18岁。西安市民政局根据此次雁塔区审核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过程中出现的空白领域,及时启动了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事项的规范化审核发放调研,这必将为这类特殊人群享受国家政策提供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标准,惠及更多特殊人群。
【案件点评】 本案在两方面有典型意义:其一,将本要走到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律师认真分析研判,并与聋哑人进行反复沟通,成功的把该案引导到非诉讼调解,最终成功化解了矛盾。相对于诉讼,该案采用调解方式,办案时间短,极大节约了受援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其二,法律援助律师对此案件的成功调解,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填补了执法工作中的空白,彰显了法律援助律师是政府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和捍卫者。本案的成功办理,也有力地保护了特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把法律援助上门服务等便民举措落到了实处,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案例二:
临潼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郝某某争取抚养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0日,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23日,郝某某生下儿子张小某。2018年1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经临潼区人民法院调解,由调解书约定: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郝某某自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张小某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将张小某交由其父母照顾。但因无人辅导张小某学习,2018年10月,原告郝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及其父母亲协商,原告郝某某将婚生子张小某接到西安,由原告抚养照料。2021年5月24日,被告张某某因精神二级残疾取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更加丧失了抚养张小某的能力。且这些年,张小某一直在西安学习并同原告郝某某及继父一起生活,并愿意继续在西安学习、共同生活,原告郝某某方也愿意抚养张小某。故郝某某寻求临潼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希望变更孩子抚养权。临潼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即刻受理并指派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轶代理案件。
刘轶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详细询问张小某的生活、学习状态,制作笔录,进行准备工作。根据受援人的叙述,对案情做出了初步分析判断,通过参与庭审详细了解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表代理意见。认为:1、被告张某某抚养张小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张某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庭审时,张某某的代理人提交了他的残疾证,也说明他患有精神疾病,情绪不稳定。2、原告郝某某抚养张小某更有利孩子成长。首先,张小某这些年名义上为张某某抚养,实际一直随原告郝某某及继父一起生活,且三人相处愉快;其次,原告郝某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有固定住所;第三,郝某某愿意抚养张小某,张小某也愿意随原告郝某某继续生活。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变更张小某抚养权。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原、被告现因张小某的抚养问题形成诉争,双方均主张张小某由其抚养,因张小某已满八周岁,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征求其意见。张小某表示愿意随母亲郝某某生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原告郝某某具备单方抚养能力,且被告张某某现为精神二级残疾人,如张小某继续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原、被告双方的抚养环境、抚养能力,以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综合考虑,认为张小某由原告郝某某抚养较妥。郝某某表明抚养费由其自理,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被告张某某提出对张小某探望的主张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因被告张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未参与张小某的成长、照料,法院在坚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下,将抚养权变更为一直照料张小某、有固定工作、固定住所,抚养环境、抚养能力均更优的原告郝某某。与此同时,对郝某某抚养费自理的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自身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自由意志;对被告张某某探视权的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贯穿了本案,从法律援助的受理、指派,到律师的调查、代理,以及法院的庭审、判决的全过程,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案例三:
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16岁的李某某是西安市鄠邑区某中学学生。2019年11月25日下午下课期间,李某某的同班同学肖某某、黄某某在教室后面追逐打闹。上课铃响后,肖某某、黄某某在返回各自座位时继续打闹追逐,在追打中肖某某摔倒,头部撞在了李某某的左腿上,致其受伤,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等。李某某住院治疗46天,被迫停学4月有余,其家人垫付大部分医疗费。此后,李某某监护人多次通过学校找肖某某、黄某某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两学生家长以学校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学校应承担责任等理由予以推脱,致使赔偿事宜不能及时解决。同时此事也影响了三人在班级的关系,给李某某造成心理负担,影响了学习。2020年4月22日,李某某父亲向西安市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何慧明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接案后,同李某某父亲了解案情、书写起诉状,同时到法院立案,当天办理完所有诉讼手续。法院立案后,何律师开始庭审准备工作,整理病历资料,计算费用清单,审查证据,同时与学校领导联系,希望通过学校尽快解决本案,尽量不让未成年人遭受心理上的伤害。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根据肖某某的母亲提供的离婚协议,何律师得知肖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肖某某由其父亲抚养,在法院的释明下,何律师追加肖某某父亲为被告。因肖某某父亲常年不在家,肖某某的母亲也不知其电话,何律师亲自前往肖某某父亲的村子调查了解情况而无果,最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庭当庭认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大部分证据。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2万多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普通的健康权纠纷,但原、被告双方都未成年,且是同班同学,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对学生同学关系的维护,不能因本案造成学生之间的隔阂,其至仇恨情绪。法律援助律师在完成程序性工作的基础上,同时对此案中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予以重视,在胜诉的同时照顾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使案件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