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8日,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接到举报,反映疑似有车辆倾倒化工原料液体。清丰分局立即联合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伙同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VGXXX的高栏车,在某化工厂对面,分8次将两辆悬挂冀牌的大罐车装载的液体分装至高栏车厢内的方形铁罐,并于4月17日晚—4月19晚连续进行倾倒,共计倾倒约50吨。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委托河南地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涉事车辆方形罐内剩余的液体进行取样检测,鉴定意见显示:5个废液样品检测结果腐蚀性均在2以下,已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的相关标准,鉴定样品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王某、刘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清丰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