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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以案说法


   案例一: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靳某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5日下午6时许,家政人员靳某受雇在某小区1号楼五楼仁某家擦玻璃时,被楼上坠落的一不明物体砸中头部,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骨损伤。经派出所现场侦查及走访调查后发现该小区新建成不久,入住率不高,该单元只有几家住户,且事发时同一单元的27层住户王某家也在做保洁,其他几家家中无人。王某请家政人员苏某上门擦玻璃时,玻璃擦的绳子意外断裂砸中靳某引发本次事故。事发后靳某的雇主仁某支付医药费3000元,而王某却一直不露面,不想承担相应责任。因靳某家庭困难,遂申请法律援助,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靳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依法审批后立即指派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王清律师、李艳丽(实习)律师办理作为原告靳某的一审程序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王清律师团队及时向靳某了解案件情况,查阅靳某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向靳某详细分析了本案基本情况,本案属于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构成要件,需要确定侵权人信息后及时起诉立案。为收集证据,尽快完成起诉立案,王清律师团队先后两次前往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调取案发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确认案发时的出警情况及办案情况,对案件进行由整体到细节的梳理和分析,为案件办理做好充准备。结合证据材料,经与靳某多次沟通,王清律师团队认定事发小区入住率不高,而同一时段只有王某家也在做保洁,可以初步锁定被告人应为王某。而席王派出所对王某的询问及保洁员的询问虽然没有明确表明为王某家发生的事故,但本案的各项证据都能相互印证,已达到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经多次研究,认定王某和仁某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仁某承担补充责任。
  开庭时,王清律师向法庭提交事发现场照片、造成靳某损伤的玻璃擦残骸、靳某住院病历及清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王某给靳某造成损害的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庭审中,法庭了解到靳某家庭困难,而靳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合情合理,法庭据此建议双方调解。庭后,考虑到靳某的实际情况,为靳某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款、减少诉累,王清律师与被告王某多次努力沟通协商,向对方阐明案件的利害关系,成功说服被告同意原告调解方案,二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0600元,均当庭履行完毕。
  【案件简评】
  本案属于高空坠物的典型案件,同时涉及劳务关系中致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若故意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91条的高空抛物罪,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了个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中,靳某有权请求王某(接受劳务一方)、仁某(提供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罗某、瞿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某手里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某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某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新账号。罗某可对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某分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某和谢某、黄某、贺某(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某获利13000元,被告人瞿某获利926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已退缴违法所得9926.5元,罗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罗某、瞿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了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审判】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湘021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OPPORENO手机1台、华为P30Pro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瞿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2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
  李某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案
  【案情】
  李哥父母早亡,作为家中老大为照顾兄妹六人始终没结婚成家。兄妹六人先后有三人去世,李哥还有一妹一弟。2021年李哥突然离世,银行尚有存款。李妹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该笔存款继承权,其弟李某前往银行取款时遭拒。一纸诉状将银行告至河南省社旗县法院,请求判决银行支付哥哥存款3865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哥生前银行存款系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的权利。本案中李哥父母早亡未成家、无儿无女,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存款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李某和李妹继承。
  现李妹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李某依法应享有李哥存款的继承权。至于李哥是否有遗嘱或遗赠及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可能性的问题,李某支取该笔存款后潜在的法律后果由李某承担,依法判决银行支付李某3865元。
  【点评】
  现实生活中时常会遇到存款人去世后因继承人遗失存折或不知账户密码如何到银行取款的问题。
  此时取款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公证处公证解决,合法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取得公证书后提供给银行取款。另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可以继承权纠纷或储蓄合同纠纷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处。通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到银行取款将已故亲人的存款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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