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西安某公司车位销售排序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公证案
【案情介绍】
西安某房地产公司系西安X小区的开发公司,其设计并建设的X小区在开盘销售后即成为该地区的“网红盘”,购房者众多。但该公司在后续的车位销售过程中,因小区业主的意见和需求不统一,导致业主对该公司的车位销售方案质疑较多,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该公司之间意见冲突较大。
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保证小区车位销售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该公司遂向公证处申请对小区车位销售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处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审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小区的“五证”、车位销售相关手续及车位销售公告,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本次车位销售的背景及各方担忧的核心问题,现场查验了车位销售排序现场的设备及场地布置。在深入了解此次车位销售的背景和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的不信任的问题后,公证员针对以上情况对该公司的车位销售公告及其中设定的排序规则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该公司均采纳。
随后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小区主要进出口对车位销售公告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公示,并公告了公证处的监督电话和该公司的办公电话。公证处对该公司在小区主要进出口公示车位销售公告的行为进行了连续三天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示期结束后,该公司在公告确定活动日期及地点,组织进行了“XX小区车位销售及确定车位选择顺序活动”,现场有三名公证人员对上述活动全程进行监督。鉴于当时尚属疫情防控时期,为防止大量业主聚集,活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从业主中选取了20名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现场排序活动,公证人员对现场业主代表的身份、资格均进行了审查。活动现场采用密封纸箱抽取业主房号的方式按楼栋一一进行排序,活动开始前一天下午,公证人员对现场排序使用的纸箱、业主房号、现场布置进行了查验,并对纸箱粘贴了封条密封。活动当天,所有程序有序推进,公证人员全程录音录像,业主代表全程参与活动各个环节并负责抽取房号,排序结果依次产生并实时公示在现场展板上,排序活动严格依据公示的活动公告进行。现场活动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得排序结果进行了全部记录,并指导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小区业主可据此排序结果依次选择、购买小区车位。公证人员在现场宣读公证词后,为该公司出具了书面的现场监督公证书。
【案件简评】
本案例中,公证机构结合保全证据公证及现场监督公证,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及问题冲突,指导该公司制定销售、排序公告,为西安某房地产公司销售车位及排序的活动提供了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服务,打出了一套“组合拳”。最终确保了车位销售排序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排序结果取得了小区业主及开发公司的共同认可,充分化解了小区车位销售过程中的矛盾。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案例二: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案件简评】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案件简评】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案例四: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艺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位在某演艺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艺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某演艺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某演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艺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演艺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某演艺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某演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案件简评】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演艺公司将他们夫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的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