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公司因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办理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案
【基本案情】
XX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XX县人民政府扶持设立的首家电商平台公司。其在经营期间注册了A微信公众号,其公众号内发布的许多资讯深受人们的关注,拥有大量的粉丝。现在由于该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意将A微信公众号内的全部内容迁移至另一个关联公司注册的B微信公众号内,并设置新的服务功能。然而根据腾讯公司的要求,公众号迁移前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才能完成迁移的手续。
受理公证申请后,该公司人员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登录了企业原始公众号和目标公众号。公证员核实了两个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名称、原始ID等内容,并与其申请函的内容进行对比确认。经核实所有信息无误后,双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场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鉴。公证人员做了相关告知书、谈话笔录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在取得公证书后他们顺利及时地办妥了微信公众号迁移手续。
【案件点评】
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公众号成为商家一种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商家通过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视频等全方位沟通、互动,也日益受到商家的重视。但是,如果原有公众号的主体发生变更,那么其公众号下的粉丝、文章等内容迁移的真实性、合法性就难以保障。而公证服务作为网络产权保护利器为网络公司所认可和广泛使用,所以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选择公证是最有效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案例二:
中央事权粮食粮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基本案情】
为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效避免粮权纠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某分公司向某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对某省各地州市直属库委托代储的中央事权粮食(最低收购价粮)办理公证。
公证处高度重视该公司的公证申请,在正式受理公证申请前,组织公证员到代储库点进行调研。经与该公司多次商讨,结合调研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最终确定了固定粮食现状+签订粮权确认书的保全证据公证方案。通过查资料、看现场、留影像、相关工作人员发表声明等方式固定证据,最后由直属库和代储企业当场签订《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确认书》,并由公证处对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该公司申请办理公证的主体资格,审查了各地州市直属库与储粮企业签订的代储协议、入库验收凭证等材料。根据各储粮库点的分布情况,将工作任务分解成若干公证工作小组,各个小组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公证员深入每个储粮库房,通过“一看、二测、三拍、四声明”等措施,详细记录现场情况。一看,就是查看库房公示的粮食专卡的数据与实际储粮品种、数量、质量与代储协议,核对入库验收单是否完全一致;二测,就是使用米温杆随机抽查测量粮食的高度,防患“空心粮”;三拍,就是从粮库的四个不同角度对粮食储存现状进行拍照、摄像;四声明,就是各地州市直属库授权代表在公证现场向计量员、保管员、驻库监管员等岗位负责人告知中央事权粮食的国家属性,由计量员、保管员、驻库监管员等岗位负责人以发表声明的形式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最后由直属库和代储企业当场签订《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确认书》。
【案件点评】
中央事权粮食安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关系国计民生。通过公证事前介入对中央事权粮食的权属、保存状态等进行固定和公示,既是对中央事权粮食权属的宣示,也有利于强化对实际储粮企业的监管,可以预防对中央事权粮食的非法抵押、担保、清偿债务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案例三:
固定哄抬物价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基本案情】
T某是某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期间,T某旗下的药店将进价为1.5元/只的口罩以20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为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2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C某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某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加价售卖口罩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处接到申请后,指派公证员及助理随同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来到某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地点。监管局计算机技术人员在公证员提醒下对存储该数据的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对该公司销售软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将提取到的数据存储到其携带的证据保全专用硬盘中,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并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现场制作工作笔录,提取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存储电子数据的硬盘封存后交由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C某保管,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依据公证书,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监管局对某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严、从快、从重给予了处理。保全证据公证,不但能为执法者的行为增加了公信力,还能为他们规避了执法风险,解决后顾之忧。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公证服务正作为保护的利器逐渐被人民认知和使用,故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案件点评】
保全证据公证不但能为执法者的行为增加公信力,还能为他们规避执法风险,解决后顾之忧。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公证服务正作为保护的利器逐渐被认知和使用,故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案例四:
公证调解促成陈年债务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王某向银行申请一笔按揭贷款,并用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21年,银行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称该笔按揭贷款已逾期许久,虽然金额不大,但银行经办人员及其委派律师穷尽手段仍无法联系上借款人,故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承办公证员收到上述申请后,考虑到余款金额不大,一旦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房产,一方面,对借款人而言房屋成交价格不理想,借款人有所损失;另一方面,对银行而言处置程序较长,耗费人力物力。于是,公证员随即组织公证人员及核查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在银行无法提交有效线索的条件下,先后前往借款人住所地、抵押物所在地等地进行走访,试图劝说借款人想办法偿还余款,保障自身权益。经走访,发现借款人所在地已经拆迁,抵押物已无人居住。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借款人原工作单位地址,公证人员随即前往工作单位进行调查。经仔细翻阅借款人的工作人事档案,公证人员发现其上有一姐,并想尽办法与其姐取得了联系,经与其姐沟通,公证人员得知借款人已生病入院许久,且已离婚多年,无收入来源。其姐为保障借款人日后基本生活,主动为借款人偿还了剩余款项,结清了贷款。
【案件点评】
近年来,公证执行证书的出具比例整体增高。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除应当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慎核实外,还应积极发挥公证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