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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乡全覆盖
我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本报讯 (赵明)7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层级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统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为了使执法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草案》第十条第一、二款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的“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要求,《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防止乱监督、滥监督,《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为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形式,对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作出细化和明确规定,除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监督以外,还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等纳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为了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社会参与,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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