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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电镀加工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回顾】
  今年5月30日下午,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澄海分局对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河美村卖鸡巷8号一电镀加工场进行突击检查。经勘查,该工场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通过房外水泥底通道排往村污水管网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检测,该工场外排废水中,pH值监测项检测结果为1.9(超标4.1个pH单位)、总铬监测项检测结果为227mg/L(超标453倍)、总镍监测项检测结果为1.62mg/L(2.2倍)。
  【处理结果】
  该电镀加工场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澄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东里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该工
  场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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