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祎豪)10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认真履行了耕地保护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十条措施》。
坚持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陕北地区重点对原有耕地提质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对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关中地区重点实施低效园地和退耕还林等工程外的耕地上种树形成的林地有序退出,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陕南地区补充耕地项目重点通过旱地改水田、小田并大田等方式,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
严格节约集约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先补后占、以补定占、节约集约,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从源头上减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积极推进存量土地再利用,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广节地新模式,降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比例。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新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临时用地复垦以及高标农田建设等。
规范项目实施推进全流程管理。补充耕地项目严格选址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入库及后期管护全流程管理。项目立项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草地、湿地、河道库区保护范围内等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开垦新增耕地。项目入库逐级报备审核,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
支持有条件地区补充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各地对具备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一次设计、一次投资、一次实施。对粮食规模化经营核心区、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优先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对地块相对集中、田间道路便利、具有稳定灌溉水源的补充耕地项目,鼓励一次性建成高标准农田。
落实占优补优推动关中占关中补。关中地区积极对低效园地和农民依法承包经营耕地上种树的地块,开展恢复耕地潜力调查,结合当地林果业发展规划,制定恢复耕地计划。鼓励关中地区经济条件好、用地量大的市、县或者建设单位,主动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县(区)建立双方合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关中占关中补。
强化省级统筹统一管理规则。建立省级补充耕地交易平台,实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开公正透明。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补充耕地建设成本和供需关系等因素,每3年调整一次交易价格。鼓励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涉及跨市县交易的,供需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交易价格可适当浮动,最高不超过15%。
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提升保障能力。省市县三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主要用于保障国防军事、教育医疗、交通能源、水利工程等重大项目以及乡村振兴等民生项目占用耕地补充需要。积极拓宽补充耕地渠道,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加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盐碱地治理改良等项目实施,扩大补充耕地来源,增加指标储备。
完善补充耕地交易办法加强资金征收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收入等资金征收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存放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私设账户,严禁延压缴库,严禁先缴库后退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占用、坐支挪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完善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实施主体。各级政府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对政府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级政府确定土地整理中心等机构或者国有企业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任务。各级政府对社会资本社会信用、从业水平、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资金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共同责任。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耕地保护奖励激励及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健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警示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问题,依法依规对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