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创新平台布局、主导产业培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推广新型产学研用合作模式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11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推进西安“双中心”建设、加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及科技人员评价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双中心”建设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本省加强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创新平台布局、主导产业培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发挥其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开放合作的作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
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建设,围绕重点科学技术领域,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建好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化产业和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国家重要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基地。
关于加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加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推广新型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加强创新资源聚集和科技优势转化,引领全省区域创新发展。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深度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秦创原创新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建立合作机制。
在分配激励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科学技术人员获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的现金奖励,获取转化科技成果所得股权激励收益,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或递延缴纳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政策。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以运用财政资金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助。
在科技人员评价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不以论文、职称、学历、奖励等作为申报科学技术人才项目的主要依据或者限制条件。
(据《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