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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报讯 (张祎豪)12月7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建文解读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立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协作配合方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四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主要包含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通过齐抓共管,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全面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条例》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要求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条例》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划定了50人以下,50至300人,300以上三个阶次,明确了每个阶次的人员配备要求。
  《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危险作业、重大危险源等重点环节的管控措施,确保这两项制度在我省全面落实到位。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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