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3人涉污染环境罪获刑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山阳区发现数处固体废物倾倒点,倾倒的固体废物物质相似,现场有酸臭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经调查,2022年3月以来,张某在武陟县某村自家厂房利用含重金属铬的蓝湿皮边角料提炼生产工业明胶,提炼过滤产生大量的皮料废渣,皮料废渣外观呈淤泥状、蓝黑色,并伴恶臭。
2022年11月底,张某经人介绍结识冯某某,在明知冯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以每车2800元的价格让冯某某处理皮料废渣。
冯某某又找到郑某,以每车500-600元不等的价格让郑某帮助处理皮料废渣。经统计、鉴定,张某等三人共计倾倒含重金属物质的危险废物400余吨。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2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8月1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利用废弃加工点处置危险废物
6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密市某处废煤焦油加工点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安装有石粉罐1台、搅拌机1台、生物质导热油炉1台、废煤焦油熬油锅1个,露天存放约135桶黄褐色粘稠液体,散发刺鼻气味。
经进一步调查,孙某某、邓某等六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设了该加工点,利用废煤焦油、石粉等原料加工防水材料。经鉴定,该加工点使用的废煤焦油原料属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某、邓某等六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8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某、邓某等
六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