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鱼莹)1月9日,记者从西安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加强西安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西安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
《规定》明确,新增或调整计划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的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储存库点和入库完成时限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收储工作,及时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申请质量检验和入库验收。应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应急动用指令,落实所承担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应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出入库质量检验要求,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粮情安全状况、存放地点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市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市级成品储备粮保管工作,按照成品粮油储藏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专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受委托,每季度承担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抽检工作。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加强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规定》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1日印发的《西安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