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因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侵权损失费用合计10万元及诉讼费用。2023年7月20日,原告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维权援助服务。
原告曾向某市的市场监管机构投诉并要求依法处理,取得该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并保留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记录。原告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公司是否构成侵害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案情进行整体了解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小组,为原告提供点对点上门服务。根据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专项小组人员在充分了解本行业的设计习惯的基础上,将原告的专利与该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比对,经过研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设计”,并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该公司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诉讼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信了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发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公司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据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案件启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将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提交至诉讼法院,用于请求法院判定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证据,最终得到司法机关支持。这是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法院审理中获得胜诉的第一起维权援助案例,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具体实践,彰显了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侵权判定分析的专业、高效、便民。下一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持续为创新主体提供快速维权服务,给出专业判定意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