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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应在法规框架下进行

于敬仙

陕西科技报
  随着法院的一纸判决,某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诉讼案件落下帷幕。判决书指出,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内容无效,被告某供热公司返还原告某公司碳排放配额转让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30余万元,碳排放权交易失败。
  2021年10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供热公司签订协议,被告某供热公司将其所有的产能、煤炭、能源、碳排放配额、污染物排放5项指标以3700万元的打包价格转让给原告某公司。原告向被告支付3700万元的款项后,被告将碳排放配额指标以外的其他指标过户到原告名下,但对于碳排放配额却无法过户,为此,原告请求解除碳排放权交易,退还59632吨碳排放配额指标款,共计339万元。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何会失败?
  为什么产能、煤炭、能源、污染物排放四项指标交易成功,单单碳排放配额交易失败呢?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等部门规章,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建立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是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是当前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将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并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的规定,属于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交易场所的基本要求。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供热公司通过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未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法院审理认为,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外私下交易碳排放配额,属于违背公共秩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条款无效,被告应当将收到的碳排放配额转让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双方均系全国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知晓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原被告对本案场外交易导致不能过户的后果均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碳排放权交易如何合法合规?
  用碳交易的办法,解决碳排放、碳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的问题,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如果放任重点排放单位在场外交易,则会导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虚化,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也会影响碳排放权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进而不利于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同时,该案也提醒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新事物的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一线进行宣传。在企业遇到问题时,及时跟进,全方位服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这应该是这起碳排放权交易诉讼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