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鱼莹)2月2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等工作。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细则》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