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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
——《陕西省专利条例》第二次修正解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创新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治保障。日前,《陕西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第二次修正,《条例》对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时删除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规定,同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为加快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深入推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新《条例》的主要亮点体现如下:
  一、健全专利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职责,更好服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
  分别将原《条例》中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正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其一,保持与上位法律的一致性。现行专利法对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职责进行了重新划分,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理顺了专利工作部门的分层和分工,为地方专利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和分工提供了依据。
  其二,保证职责划分的明确性。2010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曾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开展专利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专门规定,充分表现出专利执法工作虽然属于专利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特殊的重大意义。本次《条例》修订,对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同频推进专利管理部门职责的清晰化,有利于专利管理工作精细化开展,更好服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
   二、完善激励制度,贯彻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专利市场化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专利成果供需双方信息失衡,缺乏权威交易平台,自由交易程序繁琐,交易成本难以控制,交易市场存在壁垒,交易风险难以防范,是专利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声明,表示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为保障该制度的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时机和要求、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情形、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作了细化。《条例》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政策配套:一是经济奖励政策。如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于开放专利许可并且许可达成的专利权人,可以给予资金奖励和补贴。二是强化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资金支持。《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资金支持。为充分发挥专利创造单位的专利培养基角色和大平台作用,梳理盘活、评估转化、供需对接存量专利,奠定了制度基础。三是强化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利人才的职称评定激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人才职称评定的激励措施。人才作为专利直接的创造者,决定了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专利技术的投入和汇报决定了专利贡献的积极性,因此,健全的专利人才利益保障制度,对知识产权强省的打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本次《条例》修正基于上位法,规定了开放许可的扶持政策,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获得专利许可便利化,降低交易成本,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提供了制度支撑。《条例》对于专利开放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透明化、低成本、高效益、多层级的专利交易机制,有利于推动专利成果转化走向市场、适应市场、依托市场。
  三、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体制,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发挥行政保护优势,更好应对侵权纠纷。
  一是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跨区域、合并处理问题作出调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调整涉及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合并处理,上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权限,属于加强对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受案范围作出调整,规定同行政区域内权利人有权请求并案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纠纷,权利人可以请求涉案区域共同的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在数字经济成为主流经济形态的背景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呈现区域边界模糊、行政管辖重叠等问题,调整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受案制度,分别明确并案处理和提级处理依据,及时回应数字环境下专利权人维权的现实需求,是专利制度体系适应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变革,更是落实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的应有之义。
  二是完善专利执法机构,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对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进行了界定和调整。《条例》对负责专利执法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工作权限和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包括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措施的明确,当事人配合义务的明晰等问题,对专利执法与纠纷处理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具有促进作用。
  通过对执法主体、权限、职责的清晰界定,实现了专利行政调处和行政处罚的有机结合,既简化了程序,又提高了处理速度和运作效率,更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专利执法行政救济机制,明确提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其情形。
  听证权利的明确提出,是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加强。首先,能够确保程序正当性受到监督。听证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机制,使其可以在执法决定过程中提出观点、提供证据,并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质疑。这样的程序正当性确保了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同时也增强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其次,听证使结果公正性得到加强。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了无限接近结果公正的可能,使其可以在不受偏见或歧视的情况下,与行政机关进行平等的对话和辩论。这有助于减少决策过程中的不公,减少偏见和错误决定的风险。
  最后,从社会价值的维度也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间接促进了行政决定的科学性,通过听证,行政机关能够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各方的意见,从而更加全面地剖析纠纷细节和社会影响,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定。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加社会信任,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具有技术、经济、主体等多重复杂性,公正、透明的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增加创新主体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增强社会创新凝聚力,形成公平、公正、高效的专利保护氛围。
  四、提高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罚力度,衔接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专利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高额标准,更好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创设,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二元分立的赔偿体系。这一体系涵盖了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从而形成了完整、系统的赔偿机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不仅具备补偿功能和惩罚功能,更兼具威慑功能。这些功能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理念。
  关于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幅度划分为两类,分别是倍数罚款和幅度罚款,倍数罚款为五倍以下,幅度罚款仅一档,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丰富了处罚手段,并且细化了处罚幅度。
  《条例》修正是陕西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建立健全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和行动一致发挥了制度的引导作用。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细化了具体规则,确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总之,《条例》的修正标志着陕西在专利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为深入推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集聚了自下而上的制度力量。

(据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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