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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热评
生态保护补偿,这些探索不同凡响
靳乐山
  2024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
  我国自1999年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大规模生态保护补偿项目,到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再到此次《条例》的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不断完善。《条例》是我国总结过去25年来实践经验、提炼有效做法、稳定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方责任的重要立法成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八项制度之一,它结束了我国在该领域没有系统立法的历史,也让各级政府的财政纵向补偿有了法律依据和责任,地区政府间的横向补偿有了法律框架和规范,市场机制补偿有了发展方向和空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有五“最”,即力度最大、投入最多、领域最全、法治化进程最快、对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最显著。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投入补偿的资金占比大,这是我国政府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体现。例如,《条例》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第三条则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投入量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中央财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达2200亿元。退耕还林工程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时最长的生态保护补偿项目之一,由国家出资购买农户坡耕地转换为林地,从而减少水土流失。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大规模退耕还林还草,中央累计投入5700多亿元。自2016年起,国家实施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每年安排补奖资金187.6亿元。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061亿元,比上年增加68.96亿元。如此规模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在世界上绝无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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