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是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是一个长期被关注的话题。本文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情况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对如何加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维护公众利益提出建议。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立法保护的讨论,围绕如何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办法展开。2014年,国家版权局曾发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因有关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而被搁置,而如何设置权利限制条款以维护公有领域则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语境下,公有领域是指那些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知识的总和。这些作品和知识一旦进入公有领域,便不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专有保护,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公有领域的存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平衡创作者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体现,它确保了公众能够广泛接触和利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公有领域的维护,以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便是不言自明的核心原则。
进行适度保护
笔者认为,过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可能会侵蚀公有领域空间。首先,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强的版权保护可能违背公有领域的法理基础。从知识产权制度角度来看,重视赋权的正当性与维护公共领域同等重要。版权保护之外的知识产品处于公有领域。这一部分知识产品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每个人的知识创造都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上。反过来,也反映了公有领域得以确立的法理基础,即著作权人无权对知识产品中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问题上,最新的作品表现的形式和内容往往是经过多次创造性贡献的叠加,而即便以社群享有的方式赋予专有权,也暂未表明这一制度的确立能够使新的创造者数量增多。
其次,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强的版权保护可能造成文化传承发展与防止文化流失的矛盾。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历经了多主体、多时期和多元素的接力、融合和创新,最终呈现为当下表现形式。如果按照传承和发展的规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当下表现形式并非终局状态,传承发展的过程应当得到持续,作品表现形式会得以更新,从而避免文化流失。但另一方面,通过赋予特定社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方式虽然有其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导致严格的版权保护措施阻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不仅增加了潜在传承、创新主体接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难度,而且降低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曝光率,可能成为民间文艺跨族群交流与增加社会公众认同的障碍,反而增加了文化流失的风险。
再次,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强的版权保护会增加在后创作者的表达成本。创作一个新的文学艺术作品,通常需要对已有的相关题材的作品元素进行借鉴,再添加上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正如某些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对古代某个民间故事的创造性重现,经典的音乐也常常建立在某些民间曲调的基础上,甚至某些流行音乐中会直接融入戏曲、地方民谣等传统元素。同样的情况也会发生在绘画、歌剧和音乐剧等艺术创作领域。而版权保护的范围越窄,作家、作曲家、画家或者其他创作者越能够相对自由地从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中进行借用,而不侵犯版权,并且因此而产生新作品的创作成本更低。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赋予版权,创作者们会倾向避开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融入创作,付出高昂搜寻成本,去寻找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作为替代选择,又或者在作品中极力掩藏本身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借鉴的元素,又或者付出许可费用,得到合法使用的资格,其结果就是提高了新作品的创作成本。这是与质量相适应的成本,也是广义上的表达成本,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作品创作的数量会因此减少。
划定保护界限
在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进程中,需要把合理划定专有权利与公有领域的界限放在突出位置。笔者认为,总体来看,可以采取二元保护方式划定保护范围,通过“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两种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制定保护方案。
消极保护是指,通过专门的作品数据库,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有关的信息放到公共领域,成为广为人知“共有知识”,如此就不必针对相关主题的笼统的文艺表现形式赋予专有权,从而确保社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会流失;同时也维系了公有领域的增长性,抵消了赋予特定社群无限期版权的负面效应。而积极保护则是指,构建版权权利体系,给予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以确定的作品地位。简言之,积极保护只保护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一定形式表现的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相关元素,并且在独创性认定标准上不宜低于一般作品的适用标准。
如果说当版权客体拓展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版权保护与公有领域的关系已经非常复杂,那么,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环境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公有领域的关系就更加微妙。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一旦被确立,昔日网络空间中从公有领域自由开发并以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为业的从业者,将不再享有免费午餐。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服务平台面对来自权利人“帮助侵权”的非难,不得不选择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此类创作内容的传播,最终又以削减公众信息获取和表达自由的方式不断压缩公有领域的边界。
纵观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无不体现了公众使用作品、获取信息、传播知识、交流思想与赋予某一对象垄断的版权之间存在天然冲突。立法者必须寻求尽可能科学的制度路径,平衡两个互有冲突的目标。这体现在当下讨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脱胎于民族共有的思想文化财富,转而进入社群独占的专有权利客体范围这一重要问题上,则是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内涵和崇高目标。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