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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大讲堂
申请商标要注意跨小组跨类别查询检索
  在申请商标时,有些商标申请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反复认真查询多次,确认在没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下才提交申请的,可是依然收到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理由是与同类别其他小组或其他类别的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近似。因此,申请商标要注意跨小组跨类别查询检索。
  首先,申请商标要注意同类别跨小组查询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现行编著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分类将商品与服务分成45个大类别,其中商品为第1类至第34类,俗称商品商标类别,每个类别下又细分不同小组并体现具体商品名称;服务为第35类至第45类,俗称服务商标类别,每个类别下同样细分不同小组并体现具体的服务项目。无论是商品商标或是服务商标申请时,都应注意进行同类别跨小组的交叉查询检索,如商品类别的第3类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领域,如果选择申请0306小组的“化妆品”商品,那么就要事先查询同类别的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的第一自然段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为0301第一自然段与0306整体小组的商品类似。
  其次,申请商标要注意跨类别查询检索。实务中很多申请人对引证同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驳回容易理解,但难以理解跨类别引证商标的情形,总认为类别完全不同,行业完全不一样,驳回毫无道理可言。事实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此有明确的注释,如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中部分商品经常遇到相互交叉引证近似商标驳回的类别。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一般结合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存在较大关联性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不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注释说明。因此,申请人应格外注意在创建商标名称、设计商标标识及申请商标时要主动避让已知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在先驰名商标。

(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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