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祎豪)近日,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29日至12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其中,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西咸新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区发改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城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类区划分和收费标准具体意见报市公安交管、市发改部门审定后执行。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大型车辆分别按实际占用小型车辆车位数计费。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1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鼓励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减免停车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