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彭凡 胡小强)近日,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审结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以法律之剑,护水域安宁。
被告人关某在禁渔期内使用自制电鱼装置在勉县长沟河河道电鱼,被当地群众举报。警方接警后迅速行动,当场将正在电鱼的关某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多达235条,电鱼工具一套。经鉴别,虽无国家重点保护鱼类,但其数量之多对长沟河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关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在严厉打击的同时,环境资源保护法庭也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明知某水域为禁渔区且涉案时间系禁渔期,仍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较低,数量仅7条,且在案发后被告郑某向勉县农业农村局缴纳了增殖放流款1300元,进行了生态修复,法庭最终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苟某和曹某两起案件均是在禁渔期罔顾法律规定,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最终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刘某于褒河采用“绝户网”捕捞,致使48条小鱼丧生,这种竭泽而渔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也难逃法律的惩处;被告人刘某和毛某趁着夜色,用电鱼这种极具破坏力的方式进行捕捞,这种恶劣行径不仅对水生生物造成了毁灭性打击,更扰乱了水域的生态平衡,最终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在审理这6起案件时,不仅注重打击犯罪,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通过判令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等方式,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