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督办工作服务平台发现,三原玉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12日氨氮日均值为4.875mg/L,超标倍数为2.25倍,2024年8月13日氨氮日均值为2.3355mg/L,超标倍数为0.557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三原玉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