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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兴平市佳三日用品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对兴平市佳三日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新增加28台注塑机、1台粉碎机等生产设备未经过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21万元,对单位责任人处罚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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